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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注册融资租赁公司要求条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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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注册融资租赁公司要求条件解析

时间:2016-08-23来源:上海莘腾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人气:2,075

7-8月股票市场波动之后,管理层对境外资金投资境内证券期货市场可能更加趋于谨慎,通过区内企业FT账户投资投资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风险相对可控。但可能FTN账户内资金排排除在外。后面其实提及FTN账户投资境内基金的创新,基金产品相对保守。

目前自贸区内的可兑换仍然局限于央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中所确定的“第二十三条对已实现可兑换的业务(含经常项目和直接投资相关业务),自由贸易账户内资金可自由兑换;对《意见》第三部分投融资创新业务,自由贸易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进行兑换;涉及特定高风险业务的自由贸易账户内资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相关细则规定的条件进行兑换。”

探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开展相关改革试点工作。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探索金融服务业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机构扩大开放。

(十)支持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依法设立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十一)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新设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专业子公司等方式进入自贸试验区经营。

(十二)支持具有离岸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内扩大相关离岸业务。在对现行试点进行风险评估基础上,适时扩大试点银行和业务范围。

(十三)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国家规定设立面向机构投资者的非标资产交易平台。

(十四)允许自贸试验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证券期货业务交叉持牌试点。

(十五)允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专门从事指数基金管理业务的专业子公司。支持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在符合规定前提下委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跨境投资。

准入要求

1、 金融租赁公司 根据《金融租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1.2.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1.3.最近2年连续盈利;
1.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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